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人员查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法援新闻

法援新闻

湖北武汉:十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全员获刑

发布时间:2021-08-10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杨斌 | 访问次数:

 新华法律援助网据正义网消息:“霸”行敛财,必受严惩。近日,由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某某等10人涉恶案一审判决,法院判处10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2万元不等。主犯潘某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个以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非法垄断当地采砂行业,通过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敛财,严重破坏了当地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秩序。

  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武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立即成立办案专班,加班加点对潘某某在内共10名被告人的六笔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审查,核实并固定了证据。

  与此同时,检察人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4份,银行流水等相关财务资料30余页,从而追加了两笔犯罪事实、犯罪金额1300万元,另追加罪名1个。仅用33天,案件就顺利起诉到武汉市中级法院。

  “这个案子的庭审整整持续了一天,承办检察官前期做了充分的庭审预案,拟出了3000余字的答辩提纲。所以,对当天庭审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承办检察官都应对自如。”该案专班组长、武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付建中说。

  庭审当天,部分辩护人以“处于从犯地位的被告人不清楚潘某某的犯罪行为,只是听其命令办事”为由,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企图以其他较轻刑罚的罪名被定罪。面对早就设想过的情况,承办检察官从容不迫地给予了回应:“不论是否知道潘某某实施的什么犯罪,只要成员知道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团伙,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就应当以潘某某具体实施的犯罪来定罪。”

  付建中解释,作为犯罪团伙成员,以共同违法犯罪的故意参与到该团伙,并对指示的事项一一照办,主观上是一种完全接受的态度,是团伙犯罪的概括故意。

  面对公诉人有理有据的观点和一份份铁证,被告人再也无法反驳,默默低下头等待最后的判决。

  最终,武汉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武汉市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并据此以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10名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1 新新华法律援助网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新媒体大厦
监督电话:13263161166     邮箱:jdgz010@163.com    ICP:京ICP备20210220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