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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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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叶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1-07-27 | 来源: | 作者: | 访问次数:

【案情简介】

叶某与潘某于2014年相识恋爱,于2015年10月双方办理结婚手续2016年7月生育一女叶子(化名),然而女儿叶子的出生却让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源于潘某及其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此后潘某及其家人对叶某母女漠不关心,导致叶某在未“满月”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份搬至自己父母处生活。潘某在此期间对叶某母女不闻不问,也未给付任何生活费用给叶某母女,潘某完全没有履行婚姻家庭义务。叶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无生活来源,一直依靠向亲友借钱或者父母的资助来维持自己和女儿的日常生活。2017年6月8日双方因婚生女叶子的抚养费用问题产生纠纷,潘某对叶某进行殴打,致叶某右手拇指扭伤以及身体多处淤青。不堪生活压力与精神压力的叶某,于同年6月底向怀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请求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潘某支付婚生女叶子的抚养费。

该案经怀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张世龙律师、实习人员陈坤承办。经与叶某约谈,承办人了解到叶某起诉离婚主要是因为潘某及其家人有浓重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此封建思想的驱使下,潘某及其家人对叶子出生后一直未予过问,这也直接导致了叶某夫妻感情的恶化。承办人为了让叶某对该案的风险有更进一步的认知,耐心的向其释法: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情节或者虽有判决离婚的情节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判决离婚的几率很小。其次,对于抚养子女和探望子女的问题,若叶子随叶某共同生活,叶某可以向潘某主张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叶某也应当对潘某行使探望权予以配合。抚养费并非一锤定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物价的上涨,原判抚养费已经无法继续支持抚养子女时,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标准。

2017年7月6日,叶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原告的请求和被告的答辩,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婚姻存续期间潘某对婚生女不闻不问,且未从经济上支持叶某母女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无和好之可能。

2017年8月14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承办人依据事实与法律,从叶某当前的生活困境、精神背负的深度压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谴责潘某殴打妻子不问女儿的行为等多角度发表代理意见,以期取得法庭的同情与认可。

一、叶某与潘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二、婚生女应当判令随母生活。双方共同生育的婚生女叶子出生时间是2016年7月22日,孩子从出生一直由叶某抚养照顾,叶某与孩子有难以割舍的母女亲情;叶子随着年龄的增长,随父生活有着诸多不便,且潘某有家庭暴力倾向,对于抚养幼女是十分不利的。

三、潘某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潘某作为小孩的生父,依法应当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用,潘某收入较高,对叶某诉求的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完全有能力负担,叶某基于生活面临的困境希望潘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一次性支付。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叶某与潘某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但自2016年因故发生矛盾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改善,且已经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是叶某、潘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婚生女叶子随叶某生活,潘某每月支付600元的抚育费至叶子满十八周岁止;三是叶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协议经叶某、潘某签名后产生法律效力。叶某对案件的承办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潘某自婚生女出生后就没有尽过做父亲的责任,自叶某母女回到父母处生活开始,就很少主动联系叶某母女,且在婚生女叶子周岁生日时都没有通过电话进行关问,更没有亲自前往为女儿庆祝生日。在叶某向潘某要求给付女儿的抚养费时,潘某不仅不支付抚养费用还大打出手。这在某种程度上加速了婚姻家庭的解体,加深了对叶某的身心伤害。

在本案中律师起到了调解、促成诉求的作用。任何有感情的夫妻不可能因为生的是女儿而非儿子,做丈夫的就疏远与妻子的感情,潘某仅因生的是女儿而疏远叶某母女,说明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薄弱,甚至未建立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中叶某、潘某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叶某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法院应判决离婚。关于叶子的抚养权问题,承办人从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角度,提请法院将叶子的抚养权判归叶某。

本案的最终结果是以调解结案,承办人认为该案件的承办结果在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内并无不当,但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叶某作为该段婚姻中的受害人,其不仅遭受经济上的痛苦,同时更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叶某为了尽快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就离婚案件而言,很多均是因一方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或者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所致,但苦于法律规定诉讼中需要足够的证据,一般当事人很难搜集该方面证据,让维权道路变得崎岖。每一件婚姻家庭纠纷的背后都是一场无声的硝烟战,而妇女儿童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我们呼吁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应从公民伦理道德与家庭美德的提升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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