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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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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陈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1-07-27 | 来源: | 作者: | 访问次数:

【案情简介】

陈某,男,五十多岁,无正式工作,系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2016年8月8日至安庆市某管件公司从事炼胶工作。公司未与陈某订立劳动合同,也未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2016年12月16日晚11时左右,陈某在车间清除炼胶机挡板外胶时,左手不慎被机器卷入受伤。当即被送往安庆市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手开放伤;2、左手拇食指完全性脱套伤;3、左食指毁损伤。因伤势严重,前后两次住院共39天。

出院后,陈某不知该如何向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在踌躇无措间,陈某在家边一位邻居的介绍下,向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主任决定亲办案件。

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为陈某理清案件材料,因陈某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证明),承办律师着手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为后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作好铺垫。2017年5月,仲裁委依法裁决陈某与安庆市某管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裁决书生效后,承办律师当即准备一应申请认定工伤材料,交至人社部门为陈某申请认定工伤。2017年8月23日,人社部门依法认定陈某为工伤;随后,承办律师替陈某准备好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提交安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1月22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为伤残七级。本来依据此结果,承办律师已整理好申请仲裁所需立案材料。但某一天承办律师接到陈某打来的电话:公司找他要治疗期间医院的相关材料,他已给了公司不久承办律师便接到来自仲裁委的通知电话:因安庆市某管件公司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对陈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重新鉴定,因此仲裁委决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待重新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再继续予以审理。这个“插曲”直接导致陈某的案件裁决将会推迟。承办律师不禁忧心忡忡起来。

2018年1月19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邮寄到陈某家。经再次鉴定:陈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七级,为最终结论。陈某将再次鉴定结论书交至承办律师手中,承办律师将这份最新证据材料添加进去,将申请仲裁的立案材料提交安庆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等,承办律师为陈某主张提出仲裁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9天=1170元;(再次鉴定)鉴定费: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640元/月×6个月=278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40元/月×13个月=603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7元/月×10个月=510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7元/月×20个月=102140元;交通费:390元+410.9元=800.9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9809元,合计:283429.90元。

为证明陈某主张,承办律师提交以下证据:1、陈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某仲裁主体资格;2、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证明陈某所受事故伤害已被安庆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3、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各一份,证明陈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七级;4、鉴定费收据一份,证明陈某支出280元鉴定费;5、安庆市医院出院记录一份,证明陈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手开放伤、左手拇食指完全性脱套伤、左食指毁损伤,住院治疗39天;6、《安徽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份,证明陈某的停工留薪期系依据《安徽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7、安庆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安开劳仲裁字[2017]0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了申请人月工资为4640元;8、发票十四张,证明陈某因再次鉴定支出交通费410.9元。

2018年4月17日,承办律师为陈某出席仲裁庭审,经庭审质证、辩论,仲裁委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一、支持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80元。二、支持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请求。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三、支持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433元。四、支持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双倍工资的请求。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22372元。五、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604元。六、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128元。七、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257元。

陈某拿到仲裁裁决书后,对承办律师表示感谢,对承办律师的援助工作也非常认可。本案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仲裁裁决既维护了某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社会矛盾激化,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工伤赔偿的各项项目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工伤费用的承担主体,单位如果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由社保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否则由单位全额承担。

本案从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仲裁裁决,历时良久。陈某工作时发生事故导致手受伤,且造成了劳动障碍,身心遭受巨大创伤,其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不固定,家庭经济困顿。能得到这笔赔偿金,为陈某今后的生活燃起了希望。

本案的关键是陈某与其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先行认定陈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陈某由于没有与安庆市某管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遇到了不必要的麻烦,加长了维权之路,且需认定为工伤。承办律师在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受援人的权益。由于法律援助的及时帮助,正确引导受援人走相应的法律程序,成功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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