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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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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1-07-27 | 来源: | 作者: | 访问次数:

【案情简介】

安庆市潜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吴某某之子方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6时许,驾驶皖HY918M号小型面包车在潜山县镇境内X048线16km+160m处与潜山县某公司杨某某驾驶的皖大型普通客车对向相撞,造成吴某某之子方某某当场死亡,儿媳陈某某重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此起交通事故经潜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全部责任。由于吴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潜山县A局帮扶对象。得知消息后,潜山县A局高度重视,即指派潜山县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余龙榜(时任受援人所在村扶贫书记)、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林志耘律师承办该案。接受指派后, 承办人员迅速投入到事故调查之中,他们一方面到交警部门了解肇事车辆和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收集证据材料;另一方面积极与受害人家属沟通,耐心细致地解答受害人家属的各种疑问,并给他们分析了案情,详细介绍了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赔偿标准,并表示在他们需要时无条件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引导他们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依理依法维权。同时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他们的激动情绪,努力消除他们对赔偿的担忧和不安,规劝他们不要上访,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依法维权。

人死不能复生,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和获得经济赔偿是对遇难者家人唯一的安慰。

为了稳定受害人亲属情绪,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法律援助人员代表受害人亲属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严惩肇事者的请求,公安机关迅速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与此同时,就死者的善后处理和伤者的治疗等相关问题承办律师申请了案发地潜山县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法律援助人员据理力争,绝大部分代理意见均被对方接受。经两天两夜反复协商,在潜山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肇事者及车主单位先行给付了刑事谅解金(即法外补偿)14万元,受害人亲属对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同时先行给付了伤者医疗费4万元,并承诺根据治疗的需要随时追加,从而保证了善后处理工作的需要。

随后,承办律师收集了受害人长期居住在县城生活工作等相关证据材料后,分别就方某某的死亡赔偿和陈某某伤害赔偿代为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庭审中,就被抚养人吴某某扶养人数和生活费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方认为,吴某某育有三儿一女,长子夭折,女儿和幼子虽被他人收养,但没有按《收养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收养关系无效,扶养人应按3人计算;吴某某系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针对被告方的观点,承办律师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据理力争,一一进行了反驳,在庭审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虽然《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办理收养登记,但《收养法》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本案被扶养人吴某某的女儿和幼子分别于1973年和1976年被他人收养,均是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他们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已被亲友、邻居及村组织所公认。因此,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84]法办字第112号)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的规定,认定收养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被扶养人吴某某虽生育四个子女,但长子夭折,女儿及幼子被他人收养,故此,被扶养人吴某某的扶养人应按一人计算。

第二,虽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以扶养人身份标准,还是以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理解不一、适用不一、长期以来争议不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定论,明确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条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在本案中,受害人方某某(即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在潜山县城,其死亡赔偿金是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的,那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条的规定,被抚养人吴某某的生活费也应当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案经潜山县人民法院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相关责任人赔偿因方某某死亡和陈某某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万余元。

【案件点评】

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开辟绿色通道,让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与脱贫攻坚无缝衔接,让贫困群众享受更加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此举是安庆市在实施民生工程中的一项创新之举。本案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免予经济审查,并在第一时间指派法律援助专业人员承办此案,施行精准援助。通过诉前调解、代理诉讼等一系列的法律手段,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娴熟的办案技巧,为死者家属挽回了各项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余元,化解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激愤情绪,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不仅解决了受援人的实际困难,也彰显了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本质。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圆满解决,一方面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以案说法,给贫困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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